我们发现,有的人在离婚诉讼中会同时提出离婚精神赔偿,但最终法院是否处理先不管,我们先要了解的是是否离婚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离婚精神赔偿呢?若不是的话,那究竟法律中规定哪一方能请求离婚精神赔偿呢?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一方能请求离婚精神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根据新《婚姻法》第 46 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新《婚姻法》这所以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是为了促使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
二、离婚精神损害谁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我国新《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第一款之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该是离婚的过错配偶。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将因“婚外情”而导致的婚姻破裂的责任主体从过错配偶一方延伸到了“第三者”。
第三者不应成为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而且“第三者 ”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的属于通奸;有的属于姘居;有的则属于重婚。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以道德来调整。因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
并不是很多人认为的,在离婚诉讼中随意一个当事人就可以请求离婚精神赔偿。一般而言可以提出这个请求的通常都是受害的一方,当然也是要实际符合了离婚精神赔偿的情形之后,提出的诉求才能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拿到相应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