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夫妻离婚都会涉及到赔偿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从而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而在处理的时候要是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另一方此时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答辩,然后写一份离婚赔偿答辩状。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答辩状是如何写的。
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19XX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XX市人,住云南省XX州XX市XX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X年06月1日生,云南省XX市人,XX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XX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市房权证XX字第2010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0XX年2月18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要是你有需要的话,可以参照着书写。当然在具体书写的过程中,还是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否则的话答辩状就是不能维护自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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