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应考虑哪些事项?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一对新人都能白头到老,当夫妻两人的感情无法维系时,就会选择离婚,那么,如果想要离婚需要考虑哪些问题呢?离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一、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那么向被告户籍所在的法院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几种情形,如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判决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保留好相关凭证,包括结婚证、房产证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对方工资收入的凭证、银行存款的凭证、股票账户、车辆买卖合同、借条、贵重财产的凭证等证据。如果上述凭证没有原件,复印件也可以。
三、小孩的抚养权问题。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由有利于小孩成长的一方取得抚养权;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抚育费按照不超过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要结合父母的收入水平、小孩的消费水平和实际生活地水平确定。
四、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无过错方要收集以下证据:
1、过错方与第三人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的结婚证;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第三人同居的证明,小区所在的保安、物业、邻居出具的其与第三人同居的证人证言;
4、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报警记录、验伤报告、证人证言、认错书等;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如忠诚协议、保证书等;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视听资料(录音、视频)。
8、过错方与第三人的书信往来、礼物等。
五、经济补偿问题和经济帮助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经济补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因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3)在离婚时提出;(4)另一方有能力给予补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济帮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离婚时提出;(2)一方生活有困难;(3)另一方有能力给予适当帮助。
在收集证据、立案、质证、辩论等环节中有不少技巧,尤其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小孩抚养权的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损害赔偿等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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