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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因为工作等方面带来的压力,让不少心理承受能力差的人崩溃,从而患上精神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他的配偶来讲也是不小的挑战,虽然想离婚,但却不知道应该如何与精神病人离婚。下面,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与精神病人离婚时,涉及到精神病人病情的人都、司法程序如何适用的问题。
(一)精神病的认定
审理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首先要确认案件当事人是否确实患有精神病。根据医学定义,精神病是由于丘脑、大脑功能紊乱及病变而发生的感觉、记忆、思维、感情、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的病。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意识完全丧失,有的是间歇性的。由于当事人的亲属大多没有精神病学常识,因此不能仅凭想当然的一般观察作为确定为精神病的依据。法官可在与当事人的谈话过程中,通过观察掌握其思维能力和言谈表现,初步确认其是否患有精神病,当其精神病影响案件定性时,人民法院一般会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司法程序的适用
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在实体处理之前必须程序合法。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精神病患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民法通则》第17条第一款中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
二是鉴定程序是否有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另外,由于鉴定费用较高,从司法为民的角度看,法官应灵活掌握是否有必要启动鉴定程序。
法院在处理与精神病人离婚的案件时,一般主要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一是婚前隐瞒病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亦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二是双方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时间也较长,并生育子女的,对方提出离婚,法院应对其进行法律和道德方面的教育,以不离为宜;
三是如果患者一方确系久治不愈,完全丧失意识和劳动能力,甚至威胁到对方和子女的人身安全,双方无共同生活基础的,法院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因此,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
经过认定患上了精神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此时配偶可以要求离婚,但也是不能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也就是说,与精神病人离婚的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而此时精神病人一方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出庭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