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
(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想通过协议途径离婚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你的离婚态度一定要坚决,不能表现出半点迟疑,找到必要的理由;
2、准备接受至少三人以上的思想调解;
3、要开一个离婚介绍信。
(二)诉讼离婚
如果是诉讼离婚,那你也需要准备接收部队领导的思想协调,而且还必须拿到部队政治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不然法院不能受理。
法律保护军婚为的不是军人个体,而是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就感情而言,军婚需要经营,需要付出和理解,还需要智慧,它是双方努力的结果。
如若与军人结婚就要做好种种准备,聚少离多等都会发生在婚姻中,如果做好了准备,在婚姻中就要相互包容理解。如果婚后因感情破裂提出离婚,双方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得到军队的相关材料,除非是军人方有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