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一般就是指那种男方“入赘”到女方家的情况,只会就算夫妻二人生育了子女,子女往往也不会跟随男方的姓,而是取女方的姓。在很多人的眼里,当上门女婿很丢人,另外以后即使离婚也分不到财产。但这样的理解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即使作为上门女婿其实在离婚的时候也是可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此时上门女婿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首先,离婚不看身份和关系,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双方平均分割。
其次,上门女婿离婚,婚姻法规定都是适用的。除非双方有婚姻财产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做出特殊约定。或者房子购买是婚后女方父母出钱购买,并指定为女方单方财产的。
1、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 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 的处理权。”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 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跟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而言,因父母离婚必定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长,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妇女,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其独立谋生能力 和经济收入,与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妇女一般在家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其虽未创造太多的财产,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实际价值。如对生产可以分给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等等。
4、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其实与普通夫妻离婚分割财产的要求是一样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会区分什么上门女婿,当然要是离婚夫妻之间就财产有约定的话,则可以按照约定来分割。而要是在夫妻分割离婚财产上面遇到什么纠纷的,可以委托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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