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先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由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生命有限。
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3、相互代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4、财产共有。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
三、合伙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①足额出资
合伙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实际交付出资
②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按约定分担经营损失和债务的责任。为避免日后产生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在协议中也应尽量明确约定。
③竞业禁止
④退伙后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我国法律对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义务并未明文规定,在合伙协议中协商约定即能对全体合伙人产生约束力。
合伙企业本身就特别容易解散,特别是几位合伙人的意见如果不一致了的话,当矛盾到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能合伙企业也就走到尽头了。但是,拆伙的时候也不是说不管不顾的有几位合伙人把现有的财产分配完就行了,企业拆伙不能影响到员工跟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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