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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于法律知识懂得的越来越多,大家对于公证这个名字也不陌生了。可能以前大家对于公证的印象就是进行遗嘱的公证。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离婚财产也可以进行公证,并且具有一定的保障性。那么在我国离婚财产公证有何作用?下面为大家介绍。
在笔者处理的诸多离婚案件中,几乎无不与财产相关,使得很简单的婚姻关系复杂化,有的因财产难以确定,使本来可以很快了结的离婚拖至几年、甚至更长。例如,有对男女,属大龄结婚,女方有房产、财产(男方财产少于女方),婚后好景不长,便开始了离婚的征程。女方怕财产受损,等待男方提出,使本来可以很快解决的婚姻问题一下拖了几年,也没能顺利解决。又如,一对老年婚姻,由于是再婚,双方财不清、家庭共同财产无法界定,在老头还健在时,子女就设法要求老人离婚。几个子女把老头藏起来,逼老头离婚,处理财产(老头与后老伴有感情、关系尚好)。结果,活活把老头气死了。这些活生生的事例,恐怕谁也不愿意发生。为此,笔者就婚姻财产公证赞同的态度,应大力提倡,他有多方面的好处。
那么,运用公证手段对双方婚姻个人财产,或者婚后所得加以证明,以公证方式确认其所有权、约定使用权及其处理权,就能使双方在这种殊的人际关系存在续期间获得履行安全感受。婚姻财产作为公民合法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样需要一种法律手段来保护。公证作为法律机制的一道防线,己被越来越多的公民所接受。
开展婚姻财产公证,是社会文明的前进。历史的发展演变了社会的进步,人们在需要法律保护物质利益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其精神权益。表现在婚姻关系方面就是婚姻自由,而离婚自由作为结婚自由的补充内容在人们的精神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及时解除感情确实己破裂的婚姻关系。婚姻财产公证正是保障离婚自由的一种切实可行而且有效的措施,它有利于及时解除因分割财产纠缠不休而无法获得婚姻自由的当事人的精神负担,为各自的精神生活卸去枷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开始越来越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解决各种经济关系,公证作为法律手段之一,在调整和解决破裂婚姻家庭关系中,将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首先,小编在这里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在我国如果离婚财产进行了公证肯定是好处大于坏处的。其次,至于具体的好处。通常表现在离婚的时候,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就没有那么复杂,可以直接按照公证的内容来进行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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