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前个人所有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财产,婚前夫妻双方各自准备用来结婚的各类财产不再平分。
1、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夫妻在一起生活多少年后,婚前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有财产”的说法已不存在,夫妻婚前的个人所有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比如:正式结为夫妻之前,男方自行进行购买的房屋,户主是他的名字,那么这就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以后和配偶离婚,不再进行此项财产分割。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比如:医疗费是受伤害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一方身体受到伤害时,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的额,可以认为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部分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主张分割其中一半。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财产
比如:别人赠与妻子的汽车、珠宝等,男方无权相拥,在离婚之时,只能跟随受赠方。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夫妻一方滥用受赠的财产。
4、婚前夫妻双方各自准备用来结婚的各类财产
比如:女方准备的嫁妆,属于婚前财产;男方准备的钻戒,三金,汽车等,在离婚的时候也不作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平分,但有四类财产,即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方由于身体伤害获得的赔偿、可以单独享有的遗嘱或遗赠,婚前各自准备用来结婚的财产在离婚时无需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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