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交担保程序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批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相关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财产保全主要适用给付之诉。
财产保全制度是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解读该条规定,主要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离婚诉讼案件,作为原告的夫妻一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
第二,离婚诉讼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在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因此,离婚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的一方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根据是否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如果夫妻其中的一方到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的,是可以提出对于共同的财产进行保全的要求的,但是需要走相应的担保程序,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对财产有保全的需求,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财产进行保全的,也是可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