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离婚案件频频发生,离婚之后再婚的事情也非常多,那么再婚闹离婚争财产怎样解决?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再婚牵扯到自身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其共同财产的判断相对一次结婚的夫妻又有一些困难。所以如何解决再婚闹离婚争财产的问题,成为再婚者非常困扰的事情,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对家庭的财产,如果能够确定为一方婚前所有,一般皆归其本人所有,这也是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财产的性质并不能明确划分。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而该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指出,“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层面,本案的赠与关系已经成立,郭某确实无权收回。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物权法》第十四条也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正因为郭某主动赠与,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决定了从该日起,赠与便已生效。另一方面,《合同法》规定,当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赠与人才有权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为了证明对配偶的感情而处分财产,也应当谨慎考虑、理性判断,以免自设障碍,毕竟“财产收买”并非万能。
再婚家庭的结合已经让众人觉得非常难得,但在面对离婚却又是一次打击,所以离婚最后都会演变成财产的争夺,不管是不是自己的一份,只要自己的一部分不被别人抢走,其他都不是很重要,所以再婚人士需要好好管理自己的财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