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个人在结婚之前所购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一般的情况下会分为下面的这三种情形:第一种就是在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来出钱购买的房子;第二种就是在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的父母或者两个人的父母来出钱购买的房子;第三种就是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在结婚之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给的首付所购买的房子。
(1)对于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来出钱购买的房子的情况。
在我国的婚姻法当中有规定提到,夫妻两个人,其中一个人在结婚之前所拥有的财产会被认定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对于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来出钱购买房子的情况,如果房子相关的全部款项都已经支付完毕了,那么在正常的情况下,这个房子就是属于购买房子这一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是属于婚前财产,而不属于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来出钱购买房子,而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把房子的产权登记在两个人的共同名下,对于这样的情况,这个房产就会视为对方给自己的赠与,所以房产也会归为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
(2)对于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的父母或者两个人的父母来出钱购买的房子的情况。
如果所购买的房子是在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的父母出钱购买的,并且父母在为子女购买房子的时候,把房产的产权登记在个人的孩子名下,这样子的情况,这个房产就会在法律上面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房子也应该归属为夫妻两个人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其中一方的父母把房产登记在夫妻两个人名下,这个房产就会在法律上面认定为这一方父母对夫妻两个人的赠与,房子也应该归属为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另外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的父母对于房子的购买都出资了,即使所购买的房子的所有权只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子女名下,但是因为夫妻两个人的父母都出资对房子进行了购买,都占有一定的份额,所以这个房子也会归为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
(3)对于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在结婚之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给的首付所购买房子的情况。
夫妻两个人在结婚之前所签订的买房合同,并且是由夫妻两个人其中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来给的房子的首付,如果在夫妻两个人结婚之后在偿还房子贷款的时候使用的是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但是房子的所有权登记是再给首付的那一个人的名下,在离婚的时候进行财产分割可以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在协商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比较大,协商失败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现实的情况把房子判给登记的产权所有权的那一方,但是因为房子在结婚之后使用了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来进行还贷,所以取得房子的那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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