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离婚登记是指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现存婚姻关系所采取的一种行政程序。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践中,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的情形多为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收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了这些财产,从而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纠纷。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还应注意,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此外,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事后不履行的,该协议本身并无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其效力作出认定,方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事实上,夫妻财产转让协议到底应该怎么写没有什么强制性的规定的,财产转让的具体情况不是说必须要参考法律上的相关规定,而且,转让夫妻财产的这种行为需要夫妻两个人都知情且都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在另一半不知情的时候跟其他人签订了所谓的财产转让协议,根本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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