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与房产未办理登记手续可以反悔吗
可以后悔。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它是一种实践合同,动产是以交付给受赠人为实现;不动产则需要办理过户登记。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如果赠与人反悔,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和《赠与公证细则》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赠与的交付必须以房地产过户为准,否则,该赠与可以依法撤销,受赠人不能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因此,如果你仅有你丈夫的赠与协议是不够的,在没有办理产权变更之前,房屋仍然属于你丈夫所有,不因婚姻延续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情况:房产赠与未过户
这种情况是指只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的情形。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中特殊之处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而不负相关责任,因此给受赠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即赠与物需要进行登记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因此,在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赠与一经撤销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况:房产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
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要撤销也是很难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销,撤销公证赠与也是可以通过公证来撤销的。
第三种情况:房产赠与已过户
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与此同时附义务的赠与也是不能撤销的。不过,这不是绝对的,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撤销已公证过的赠与房子的。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及配偶);
2.对赠与人有扶养(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中国比较讲究证据,也就是说房产类的财产,以房产证的名字为准,也就是说房产证产权上写的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如果已经办理过户证明,那么后悔也没有用,但是没有进行办理过户手续,可以进行撤销,最终房产的所属按照产证名字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