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个人财产对方卖了不合法,属于个人部分的财产其所有权人可以随意进行处置,也是可以变卖的,另一方是无权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处置、变卖对方个人财产的。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种情况下,夫或妻任何一方就可以单独处分财产,而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涉及财产的价值不大,如果因此还要求必须夫妻双方意思一致,显然不符合生活常理。
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围,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较大,对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有重大影响,这种处分必须取得夫妻双方同意一致。
3、夫或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夫或妻一方非因生活需要,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其没有处分权,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是双方的意思表示的,第三人可以构成善意取得,保护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不分份额大小,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取得一致意见,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配偶的个人财产非财产所有人是没有资格去处分的,而对于双方共同积累的共同财产,只要双方没有约定,那么在没有与配偶协商的情形下,除将财产用于共同生活外,不得私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