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人们结婚的时候,像房子车子这都是一应俱全的。车几乎已经成为家庭必备的代行工具。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不仅针对共有财产未进行分割,对房子车子等不动产分割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那么我国婚姻法离婚财产车分割是怎样规定的呢?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详细介绍。
离婚时分割一方或双方的机动车,一般以汽车现价值为准,双方对汽车的现价值达成一致的话,一方拥有机动车,给另一方折价款,如果双方对汽车价值不能达成一致,则需要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机动车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予以分割,特别提醒:由于现在北京机动车的摇号制度,导致出现许多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机动车挂靠登记在他人名下,那么如果一旦发生离婚诉讼,由于涉及案外人利益,实践中法院对该机动车则另案处理。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婚姻法当中,在对汽车进行分割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对车进行折价,折价以后再按照共同评分的原则,将汽车折价的价钱分给另一方。如果当事人对这种方式有异议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会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裁决。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时候,一般情况下会秉着共同分割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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