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如果一方单独为自己的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基金。完全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这个家族信托基金中,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其所有权不是一方,而是双方共同财产。这就需要法律判定了。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
家族信托的设立关系到一个家族几代人的利益与家族事业的兴衰,因此,家族信托是否为“有效”设立至关重要。在当前中国法环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
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将来家族信托不会被司法机关判决无效或者被撤销;二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的意愿,家族信托能够顺利运行并且要有“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规定,有效的信托由四个法律要件构成:一是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具有适格的主体;三是合法并转移了所有权的信托财产;四是合法有效的信托行为。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一定要遵循这四个生效要件。
简单来说,家族信托就是把资产转移到信托名下,信托成为资产法律上的所有人,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文件约定保留对资产的一定权利。
首先,设立家族信托后,委托人(客户)会将资产转移到家族信托,这部分资产将不再在委托人个人名下,从而达到资产单独隔离保护的目的。
其次,如果是用婚前财产设立的家族信托,委托人设立时无须征得另一半的同意,不会影响双方的感情。信托设立后将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名义运作,具有高度的保密性。
再次,信托制度灵活多变,委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将谁纳入受益人范围,并且做出缜密的约定,比如倘若夫妻关系破裂配偶一方的受益权自动丧失、无需进行财产分割。
综上所述,家族信托实际上是源于英国的一个保护个人资产的模式状态,不过在婚姻中如果使用这中家族信托要确保是个人的财产而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否则很容易造成财产两空的局面,我们要确保自身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