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之前,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用”。《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同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188条还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相对而言,《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比较简陋,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更加丰富、完整、系统,该法实施之后,我国涉外婚姻财产案件将以该法为基本依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此外,由于各国的规定互不相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经常会产生法律冲突,故而对他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几种做法也要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1)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英国、美国、法国和奥地利等国,对此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哪国的法律,由当事人双方自己选择确定。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这种做法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允许自主选择法律,硬性规定适用的法律。如德国、日本等国认为,夫妻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本国法联系最为密切,规定适用丈夫之本国法。有的国家,如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认为夫妻住所地是夫妻生活的中心,又是夫妻财产集中地,与夫妻财产关系联系最为密切,规定适用夫妻住所地法。
(3)区分动产、不动产分别适用法律。这主要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做法,规定不动产必须适用(或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其对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处置容易得到物之所在地国的承认和执行。
二、涉外结婚有何处理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各个国家之间规定的用于夫妻关系之间的财产制度都有很大的差别,如果自己的配偶是外国人,有一部分的财产是在外国的话,分割财产时就要适用于该国的法律制度,相较于在我国内地的财产,自然就是按照内地的财产制度来处理。总而言之,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处理的时候是比较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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