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下,所交纳的税种正常交纳,一般包括契税、维护基金和工本费等。在法律上来讲,成年以后也就意味着独立生存,意味着父母抚养义务的终结。但是在当今中国,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父母对子女特殊的道德义务盛行,导致中国的孩子们成年并不代表独立,相反,成年以后从父母那里索取的反而更多。
首先,婚前父母出资为自己子女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属于自己子女婚前个人财产,父母出资属于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父母未全额出资的,就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或付款部分进行分割,不影响房产归属。
其次,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夫妻二人名下的,该房产属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属于对子女夫妻双方的的赠与。
第三,婚后父母出资为自己子女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属于自己子女婚内个人财产,父母出资属于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父母未全额出资的,就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或付款部分进行分割,不影响房产归属。
第四,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夫妻二人名下的,该房产属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属于对子女夫妻双方的的赠与。
二、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当前我国是比较普遍的事项,一方面由于子女的经济实力有限,无法负担过高的房价,另一方面父母也为子女的生活帮个忙,减少子女的生活压力。有关交税的情况应当与正常的购房交税没有什么区别,无法就是房产证上写父母的名字还是子女的名字,交税都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