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对方不同意,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于是当事人寄期望于6个月后的第二次起诉。但起诉几次法院会判决离婚,这个问题没有确定答案。有可能一次,也有可能需要二次,甚至三次、四次……因为法律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就意味着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认为二次起诉即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决离婚,也可以认为二次起诉并不能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不准离婚。总之,这两种判决都是对的,都不违反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婚姻法》还进一步规定了以下6种情形,只要符合这6中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就必须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于夫妻离婚时候财产的分割,规定是婚后共有财产可以协议分割分配,登记在各自名下婚前取得财产归登记人个人所有。夫妻俩只能分割属于两人合法拥有的共有财产,不能分割分配他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二,《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财产的问题需要自己积极的践行有关的条例,只要自己的操作存在既定的程序,那么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遵循就可以,但是存在不小的争议,一旦自己丧失一定的法律基础就会导致相关的权益遭受侵害,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应对,这样问题的解决才会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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