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前转移的是归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另一方是无权干涉的。但是夫妻一方发现对方有存在离婚前采取任何手段减少可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之后法院经过审查发现符合条件的,自然也就会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那部分被转移的财产进行冻结,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仅限于受害人提出的请求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那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哪些财产归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哪些财产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有效的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两种产出按以下方式进行划分:
1)一方婚前取得的动产及不动产,包括婚前的收藏品分配权、投资收益、债权、工资奖金、经营所得、婚前财产的孳息、股权等。
2)取得的收入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如军人的复员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扣除用夫妻共有财产支付的医疗费后的各种补偿余额、再就业补偿金及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3)夫妻一方接受明确指定由夫或妻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包括女方父母给女方的嫁妆 、男方为结婚购置的财产。
5)一方的衣物化妆品等明显属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不属于上述归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的薪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没有明确指定归属夫妻哪一方的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不包含再就业补偿金在内的买断工龄经济补偿、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国家颁发给夫妻一方的奖金等其他如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归属于夫妻的上述共有财产,无论一方的收入是否明显高于另一方,实际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双方都是享有同等的权利,并且对于那种价值比较大的财产,如房屋、车辆,一般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之后才能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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