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大家都知道夫妻在结婚之前的单独财产从法律上面来说是属于夫妻双方中的某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是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双方为了避免在结婚之后会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一般会在结婚之前拟定一份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婚前协议,那么在我国的法律法规里面对于婚前财产是怎么进行界定的呢?
首先,当事人在婚前财产中的个人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取得了的财产,这里所说的是一些动产和不动产的获得时间都是可以根据相应的证据查到的,例如:在结婚之前就已经拥有的汽车、房产(有相关的房产证或者是在相应的工商局进行过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股份或者是个人存折,这一类的财产在相关的资料上面对于相应的日期都有明确的记载,只要这个上面所记载的日期要比结婚的日期早的话,就不需要其他的证据来进行证明。
其他的一些动产像是古玩、珠宝以及家电等等这一类的东西,一般来说都会有正规的,那么正规的发票就是最直接的最容易获得并且是最有力的一个证据。但是如果没有发票的话,就需要另外找到其他的相关性证据来进行证明,就好比是相应的合同、支付收据或者是支付凭证(这里的支付凭证最好是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或者是凭据)等等,这个东西在结婚之前就已经有了相应的价值,那么相应这些凭证的法律效应会远远比那些合同或者是收据之类的不是由官方所给出的材料的真实性高。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下面的一些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当事人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
A、夫妻在结婚之前就应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全部财产,这里面包含了这该当事人在结婚之前的个人劳动报酬,继承他人或者是被他人所赠与的全部财产,还有其他的全部的个人合法收入等等。当然这里面也包括,在进行结婚之前双方当事人各自为了进行这一场结婚所购置的一些财产都是属于是婚前个人财产;
B、相应的转业或者是复原的退伍军人从相应的部队里面所带回来的属于他个人的医疗费以及相关的回乡生活补助费用,同时这里也包括了再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相对不长的退伍军人的转业费和退伍费都属于是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
C、在夫妻双方当事人进行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当事人自己所使用的相应的衣物、生活用品和其他的一些个人用品属于是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除了一些特别贵重的物品;
D、在夫妻双方当事人进行离婚的时候,与这个当事人的身份不可以进行分离的结婚之后所获得的财产,和还没有获得任何相应的经济效应的知识产权也属于是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
这面所说的这些都属于是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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