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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又分居财产分割代理词怎么写?

很多时候,同居关系并不稳定,双方分开可能性很高,而在同居期间,总会产生一些财产,比如汽车、乃至房产等。这个时候,分割财产关系到双方各自的利益。协商解决不了的,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理案件。那么,同居又分居财产分割代理词怎么写?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具体了解下。

同居又分居财产分割代理词

代理人:

被代理人:

一、原被告之间是非法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4日登记离婚。离婚后,依旧共同生活在一起,原告已经提交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支出来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而且双方的非婚生女王冉冉也在此期间出生,并将户口登记在原告户口本上,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也可以说明原被告之间并不是感情破裂而导致的离婚。

二、原、被告居住的某市某区某路某室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室的房屋购房款是在2009年12月8日左右付清,且产权证于2010年1月取得。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依据上述规定,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原、被告双方离婚之后非法同居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室由原告居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 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涉案房屋应该由原告居住。因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用于维持一家人共同生活的所有收入均是由原告提供,被告因长期在家和个人能力问题,无收入来源,原告对家庭的贡献更大一些;再加上,原告还要抚养婚生子王**,王**已经上小学,相对于农村的学校,城市里的学校条件更有利于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原告带着婚生子王**居住在涉案房屋所在的区域上学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另外,原告因经常要外出挣钱供养全家人生活,居住在一个交通便利的地方既有利于原告的生活,也有利于孩子的接送。而涉案房屋所在的区域正好满足这样的条件;最后,针对被告无收入的实际情况,原告可以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其适当的帮助,愿意在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为原告提供免费居住涉案房屋一段时间的便利,同时给予其经济上的帮助,使其顺利渡过这一时期。

综上,原被告之间并不是出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上记载的“感情不和”而离婚,真正原因是为了顺利贷款买房子而离婚。而在离婚后,被告不好好珍惜双方稳定和谐的共同生活,反而常常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迁怒于自己的儿子。因被告无端几次将自己和儿子赶出家门,才使得原告忍无可忍。原告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后公正裁判,还原告一个公道,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

日期

综上所述,同居财产分割和离婚财产分割不同,处理这种财产分割,法院会根据民法通则中相关条款。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要准备好一份内容完整、论点充分的同居又分居财产分割代理词,在里面写清同居共同财产范围、个人财产物品、当事人应该得到的财产,并且用相关法律条款加强代理词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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