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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收益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知识产权收益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仅是“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该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很多权利如著作权的署名权、修改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专属性。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但由其取得的经济利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能取得实际收益知识产权,只能归该知识产权的发明者单独享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离婚时,该知识产权虽未直接实现其“收益”,但是已经可以明确取得收益的,应当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二、对知识产权收益应该怎么分割?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方式。

1、考虑对可以分割的知识产权进行折价分割。例如夫妻共有的商标、商号及专利,均可以考虑首先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然后由知识产权所有方给付对方一定折价款。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著作权的物质载体进行分割,这样双方可以分担知识产权价值涨跌的风险。

2、行使财产期待请求权。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的期待权,在离婚时无确定具体的经济价值的,可以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暂时不予分割,但一方对另一方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标的应当是收益扣除知识产权的维持费用后的余额。

综上所述,有些人发明新产品新专利,拿到知识产权后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获取收益。如果这个收益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则应当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不能简单的一分为二。分割知识产权收益的时候,应该先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得到价值后给另一方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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