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录音同意财产分割,录音算不算证据的一种?
录音录像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是证据形式之一,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 视听资 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解释:有其他证 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但同时也指出"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 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录音作为证据材料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证据的取得方式一定要合法,不能采用引诱、哄骗、胁迫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录制.
关于录音、视听证据的法律规定:
关于录音证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2002年4月1日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开始走上了民事诉讼的舞台。许多人就此认为偷录偷拍就此走向合法化,这种认识其实是片面的。
根据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偷录偷拍要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有三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三是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合法的录音、视听证据应该具备的法律条件: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为了提高胜诉率,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