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房产买卖手续办理,以房屋评估费·登记费·印花税,每一种税费的缴纳数目是:房屋市场价值1%至3%的契税(具体数目依房屋面积而定)。
房屋建筑面积乘以6元单价;房屋评估价值0.5%的评估费;80元的登记费;房屋市场价值0.05%的印花税。
房屋产权没有达到五年就要办理过户手续,就可以按照赠与手续办理,到房产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和夫妻关系证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赠与的房屋也视为房产交易的一种,所以也有税费,缴纳契税的额度与正常房产买卖是一样的比例,再加上公证费用,就是本次过户的费用。
二、定义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收入都是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在处置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时也是需要遵循配偶的一年,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出现了感情问题后,双方也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那么在离婚时也是需要将共同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平均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