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如果是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如果是对离婚本身反悔可以选择再婚;如果是对离婚协议书中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反悔,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或是双方协商从新签订一份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并进行公证;如果是对子女抚养反悔可以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由法院判决。
很多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但是离婚后又后悔了,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对离婚协议中赠与的财产进行撤销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一方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呢?
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孩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故被告李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两个女儿,当其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只要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所以对于离婚协议中赠与的额财产约定想要撤销是不可能的,所以在离婚约定财产的时候要谨慎处理,而在协议中双方只要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了字那么就有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