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离婚赠与撤回合法吗?
婚前财产离婚赠与后,需要撤回是合法的,但能否撤回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但这里有个前提,即如果“婚前财产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后”,法院基于有赠与的“书面表示”(或口头约定),且赠与的房屋已过户的变更行为,法律上认为“赠与”不得撤销。
二、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赠与人及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一般可分为两种,即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的无偿行为。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所以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民法典普遍许可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可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也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然而,如果对赠与人的撤销赠与不加任何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无任何拘束力,这不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对受赠人有失公平。所以对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必须加以一定的限制。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08条第2款规定:“前项规定,于经公证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赠与者,不适用之。”而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则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般情况下,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财产没有进行变更的情况下,是可以撤回的,如果财产已经变更了就无法撤回了。司法机关在进行判决时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双方曾经一致协商同意了婚前财产的赠与行为,那么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财产已经变更的情况下显然是不可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