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合伙退伙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协商不成,按出资分割。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几位合伙人在共同成立了公司之后,不能说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想退伙就随时随地的可以退伙,合伙人毕竟要对公司的营运和亏损都有着一定的责任的。如果其他的合伙人也同意当事人退伙,那退伙人分割公司财产的时候,也不是自己想拿多少就拿多少的,特别是如果退伙的时候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其实就没有可分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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