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此规定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
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是以借贷出资的,离婚时可以提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共同偿还。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二、万分需要注意的两点
1、签订相关协议,保留转账记录
无论父母全部出资还是部分出资为子女或者夫妻二人买房前都可以签订赠与协议,明确表明出资份额是赠与给自己子女和另一方无关。因此出资的这部分不能算作两人的共同财产,有了这份协议未来就算有离婚行为,父母出资部分也不会被分割。
保留买房交易的转账记录是为了出现争议时能直接证明买房的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是一方父母所出,这份记录会成为父母出资买房部分不被分割的最有力证据。
2、将房子写在父母和子女共同名下
如果父母出资买房,可以把房子写在父母和子女共同名下。这样能合理保护出资人的利益,且未来需要加名或者对房子进行其他处理时,必须征得所有写名人的同意,防止任何意外。
如果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的房子属于写名子女个人婚前财产,就算婚后另一方共同还贷,房子也归写名人。但是,另一方可要求补偿还贷资金和增值部分。
如果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却只写另一方名字,那么建议出资父母应签订协议表明出资部分赠与各自子女,且保留出资证明。这样的话,在通常情况下也会认定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或比方父母出资且房子写有双方子女名的话,那么这房子的出资部分在法律上就会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当然,除非另作约定。
种种情况可以看出父母出资给未婚子女或已婚子女买房都要注意确保出资部分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且有一定依据。当然这只是一个以防万一的保障,谁都不希望出现任何意外,但买房也不是件小事,别让父母拿钱买的房最后成了别人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中公民的经济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那么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会选择购置属于自己的房产,如果双方是在婚后购买房产时,该房产也是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置了房产时,该房产也是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