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财产如何让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是就如何分割该类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在我国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只判决准予离婚,而对财产既不作审查也不判决,这种做法虽然简便,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只对财产进行简单审查,主要是根据原告的陈述来确认,既不作具体核实也不作分割处理;第三,对财产作出明确判决,对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财产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因此,婚姻关系结束时也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相应处理。所以,实践中的对共同财产的“不审不判”或者“只审不判”都是不合法的。同样,对下落不明一方所享有的财产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这种做法会引起如下问题:一是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财产价值高于抚育费,折抵后,主张离婚当事人无疑会得到高出抚育费部分的财产,此侵害了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为不当得利;二是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财产的价值低于抚育费,作出离婚判决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一旦出现,则会以判决书已经明确其财产折抵为抚育费为由拒绝履行以后的抚养义务,从而侵害到子女受抚养的权利。因此,这三种方法均不同程度的导致了夫妻财产分割的不公。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或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书面约定的共同财产和约定不明确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只有夫妻和无个人财产的子女,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家庭共同财产。然而,如果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们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夫妻与他们拥有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就要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或者由夫妻将婚后所得财产全部或部分约定为个人财产,或由夫妻将婚前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财产后所剩余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是指由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协商解决。协议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
2、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是指不得因财产的分割而损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是指尽量满足女方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子女的合理要求。
3、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等,应当予以保护。夫妻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中的重要组成人员,与其他的家庭人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离婚时,应当保护夫或妻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一般都是以平分为原则,但对于一些家庭的情况不同,而作出的财产分割就会有所差别,在财产的分割问题上,我国的法律条款也是最注重孩子的权益和利益,所以,在分割的时间一定要考虑孩子,让孩子不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