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二、夫妻财产
夫妻财产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财产制度,它是将夫妻财产进行各种处理,比如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也可用于夫妻债务清偿,家庭生活的负担等各个方面,即可用于夫妻婚姻关系终止时的清算与分割,也可以用于对外财产责任,是适用范围很广泛的财产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及公证,夫妻财产的分配及其夫妻财产纠纷解析都是近年来人们所关注的焦点。
夫妻财产清单中共同财产的种类和类型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夫妻双方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但如果是一方所有的财产,如婚前购买的房产或者财产的,离婚时不得进行分割,另外如果涉及到婚内有赠予行为的,那么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