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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处理了家庭共有财产有效吗 ?

一、离婚协议中处理了家庭共有财产有效吗?

离婚协议中处理了家庭共有财产是有效的,离婚财产分割就是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这个效力是有限的,就是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对知道这个约定的债权人生效,对其他债权人是没有效的。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双方,法院可能会判决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

二、离婚协议中的相关事宜

1、协议离婚时需要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进行约定,如下:

(1)在财产问题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共同财产具体数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财产的法定手续等等;

(2)在子女问题上,涉及到合适抚养方式的选择,抚养费的合理确定,探视方式的确定等等;

(3)在债权债务问题上,涉及到共同债权债务的定性,双方承担比例的确定,以及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的方式等等。

2、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协议离婚后第三人提出要求偿还债务的问题,我国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并且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很多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需要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分割,若是能对财产的分割协商达成一致,那么此时书写的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在合意的前提之下签署就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此后,不得再以财产分割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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