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前注册的商标
婚前注册的商标就像婚前购买的房子一样,应该归于个人所有,其中包含婚前提交注册的,婚后注册成功的,也应该是个人所有。
(二)婚后注册的商标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成立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且其中一方个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登记并成为商标持有人,离婚时,该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婚后注册的商标无论是任何一方的名下都应该归于双方所有,同时都具有平等的财产分配权,如果双方对商标价值的争议较大应该先进行评估,一方须就此商标的经济利益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如果对商标未来价值都期望比较大就不一定采取补偿的方式了,可以将商标申请人变更为共同申请人。
(三)商标产生的收益
无论商标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都应该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商标也有可能是夫妻两个人之间的一种无形财产,如果商标被判定为是个人的财产,那代表着另一方在离婚的时候只可以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商标所取得的财产收入,离婚以后商标的获益就跟另一方是无关的了。但婚后共同注册的商标的话,离婚后,理论上还是可以均等的分配商标取得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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