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代理意见怎么写?
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代理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我们作为张某某的代理人,就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花园房屋一套:房地坐落:(略),房产证号:×××市第××号,房地产权利人:张某某。登记时间:2009年×月××日。建筑面积:××平方米。
(2)银行存款90万元。该款项在王某某的银行卡中,发卡银行为××银行,帐号为××。王某某于2011年×月×日转移上述帐号中的90万元存款。
(3)鲁B××小型轿车一部,登记车主:王某某,注册时间2009年×月××日,由张某某使用;鲁B ,登记车主:王某某,由王某某使用。
(4)王某某在××公司及××公司的股份。
2、双方的婚姻情况
张某某与王某某于2008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王某某提出离婚,财产分配数额协商不成。张某某于同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某同意离婚。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9年3月,张某某作为购房人与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路××号××花园××幢××单元××室一套,购房总价为168万余元。由王某某刷银行卡以张某某名义支付首付87万余元,余款以张某某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
根据《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婚后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原则。在法律没有做明确规定的情况之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首先推定就是共同财产,所以推定共有应该是一般原则。
4、被告非法转移的存款9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一方不需要举证,适用推定原则。王某某在××银行中拥有存款一百余万元,该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于2011年8月××日转移其在中的90万元存款,去向不明。王某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利,对该90万元,尽管被告已恶意转移,依法不影响法院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该90万元,王某某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辩护人
日期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
综上所述,离婚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上发生纠纷和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由法院判决。委托律师代理的,在庭审的时候律师会出具代理意见词。其中,要写清分割财产类型、分割办法、财产范围等,并提供财产的产权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