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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开庭分割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一、离婚开庭分割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离婚开庭分割财产的原则:坚持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顾无过错一方、公平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等原则。这些原则具体如下: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民事主体之间若是由于感情破裂等原因,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需要按照法定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确定那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分割。若是不能对于财产的分割协商达成一致,也可以在书写诉状之后,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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