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经配偶同意办理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1、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并不改变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首先,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改变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属于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2、对于一方擅自将房屋抵押,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配偶)同意的,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属于无权处分。
3、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2)财产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不知道并且也无理由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3)财产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财产的,即向出让人支付了与财产相当的对价。
对于抵押人的配偶提出异议,确认抵押无效的情况,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不尽相同。
有的法院认为抵押权人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和权利推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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