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双方的财产在各自名下的就归个人所有,但是在离婚后发现了离婚时不知道的财产,那么这时候还可以重新提起财产分割吗?律图小编就为您整理了这方面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小编表示很是感谢。
根据法律规定,在两年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专财产。
若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已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一般情况下,即使离婚后一方向法院主张离婚协议书之外的财产,但由于双方已约定“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对于当事人一方就离婚协议之中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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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男)与刘某(女)19xx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通过xx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其二,位于xx省某市某区某路××号××室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刘某所有;
其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纷。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通过xx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并经法院主持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原告在xx市xx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分割。
被告马某辩称:被告并没有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原告对于被告在xx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诺归被告所有,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隐藏有xx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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