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于夫妻来说是一件大事,双方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众多离婚纠纷案件都和房产分割有关,毕竟房产是一个家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双方离婚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处理不好就容易发生矛盾。
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定形式,无论是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价值评估和房屋归属等问题,都是离婚案件处理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对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性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二)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性规定等进行了比较深刻的剖析,以期便于离婚案件司法实践的朋友借鉴。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具体规定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