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某财产是在结婚之前属于个人财产的,结婚时又没有经过更名,也没有作添加登记处理的财产,仍然是不属于双方的财产,而是个人的。当然,对于该财产的附带收益,会有不同的处理情况。
假设周某在结婚之前有一房产物业,在与王某结婚之后。周某将房子出租,每月租金收入5000元。随着房价的增长,原先价值300万的房子,现在价值600万了。在实务当中,以往的处理方式,各地有各地的说辞和理由,不能形成统一的意见。
在新解释颁布之后,现在的处理为:房子自然增值的300万属于周某的财产,房子仍旧属于周某名下,而租金是属于两人共有的。可以看出,如果是属于个人的财产的大部分收益仍然归个人,只有将该产权投入生产经营中,所获取收益是两人共有的。当然,除非两人在结婚前后对财产的划分早作处理,否则,就按照上述所说的处理。
如果其中一人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汽车或者房产之类的。
在结婚之后呢,两人咬紧牙关一起抗住贷款的压力,那么离婚之后,除了首款所购买的部分是属于个人财产,其余都是属于两人共同拥有的。
在结婚之前,如果是双方家属一起筹资买房呢,以这对新人的名义作登记呢?那就会作这样处理:按照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划分房子的份额。
以上分析还是需要各项证据的有力支撑,如果看官真要离婚,那就开始着手准备相关凭证材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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