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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受遗赠财产分割是怎么样的?

一、离婚时受遗赠财产分割是怎么样的?

对于一方婚前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均属于该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对于一方婚后受赠所得的财产,除非赠与声明或协议中明确了只归受赠人一方个人所有,否则,该财产属于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婚后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考虑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根据何种方式继承所得,即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然后区别情况作如下认定:

(1)对于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由于被继承人并未留下遗嘱,故此种情况下,一方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则应考察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中指定了财产只归继承人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财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遗赠所得的财产处理方式同遗嘱继承。遗赠和遗嘱继承的依据都是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遗赠人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必然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除非遗嘱中指定了财产只归受遗赠人一方所有,否则,该财产属于受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继承、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按均等原则

二、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能否撤销

很多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但是离婚后又后悔了,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对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进行撤销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一方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呢?

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孩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故被告李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两个女儿,当其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综上面所说的,对于受遗赠的财产不同于夫妻续存所得到的财产,对于此类型的财科分割就要看双方在之前是否有约定,只有认定为共同财产了,那么才可以进行分割,所以在分割的时候一定要按归照流程来进行,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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