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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夫妻经常会出现一方常年在外打工,一方在家务农,或者双双外出打工的情况,所居住的房子也大多由自己建造,这就导致在离婚的时候在财产分割上会存在一些争议。那么婚姻法对农村起诉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样的规定呢?下面为大家进行一些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农村房屋离婚产权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
目前,我国对农村房地产权和城市房地产权实行二元制的管理体制。即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对农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记制度;城市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城市居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并建立了房地产权行政登记机关对之进行登记。农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的分割可以参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办法。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一方,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
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4、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
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6、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
结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对各方应得的房产份额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是先对其他财产先行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让有关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以上就是对农村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解读,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总之,农村夫妻离婚会与一般离婚有不同的一些争议,尤其是在房屋产权上,谁出资谁建造等都会有所影响。如果您有更多疑问请咨询律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