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干部财产申报规定需要履行的义务有:告知当事人申报权利义务;明确财产申报期限和内容;调查核实申报内容。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有助于让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了解到对方对财产的态度,有无隐瞒等情形,同时也能让法官在庭审前明晰双方的争议财产,整理焦点,使庭审更有针对性。
二、适用原则
1、强制申报原则。离婚的当事双方必须在法庭指定的时期内做好财产申报,提交财产申报报告。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报和拒绝申报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2、如实申报原则。离婚双方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报个人财产,不隐瞒、不谎报、不假报。
适用范围:离婚案件中任何一方请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争议的。
申报内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婚后购买或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具体包括:
(1)工资收入;
(2)房产不动产;
(3)车辆等价值较大的动产;
(4)银行存款;
(5)租金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6)股票等有价证券;
(7)债权债务;
(8)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1)延迟申报、不完整申报的,浪费法庭资源,法院可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给予罚款、训诫的民事制裁。
(2)在本案中经法院查实的,在本案中可对隐匿财产方少分或不少;并说明倘若法院日后发现有欺瞒者,另一方可主张对新发现的财产另行分割,并在新发现财产中拒绝提供一方是不分或者少分。
离婚干部财产申报规定中对于需要履行的义务以及条款适用的原则都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当事人要完全履行该规章制度。在离婚的过程中对于财产的申报以及分割必须要据实以报不能有虚假的成分信息,如果一旦被发现有不实的信息,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