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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公证处办理流程

一、夫妻财产公证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1.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国驻外领事馆公证,或经司法部制订机构、人员证明。

3.根据司法部规定,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居住在国内公民代理其申办民事公证事项,可采用含有委托内容的书信、电报、电传代替委托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二)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最关键性环节。

二、办理夫妻共同财产公证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双方。

(二)夫妻双方必须是真实自愿进行共同财产公证

(三)夫妻双方亲自办理公证,不得有他人代为办理。

满足以上条件后,夫妻双方可以去所在地区的公证部门办理婚后财产公证手续,确定协议的效力。

夫妻在做财产公正前要进行约定,约定好涉及的财产为双方所有或者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有;约定共有的,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且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承认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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