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协议可以撤销,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另外,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知,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之后,如果的确存在错误,是允许撤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二、程序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
⑴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⑵ 财产的产权证明。
⑶ 结婚或未婚证明。
⑷ 协议书草稿。
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
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约定,对各方婚前(或婚后)债务清偿作出约定。
夫妻双方在婚后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处理和使用共同财产时都是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意愿来决定的,如果双方在协商后也是可以统一处置夫妻的共同财产,必要时可以将夫妻财产的分割情况进行公证,协议需要将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