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转移财产规定是什么?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为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最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尤其要注意对方以孝敬长辈等名义将财产转移。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一方已在转移财产,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实际价值。如对生产可以分给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等等。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转移财产的这种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在法律上也通过少分过部分财产这样的规定,对当事人间接性的进行惩罚。可转移财产是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的,如果所谓的转移财产只是自己假想出来的,空口无凭的情况下没办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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