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章某,女,****,住****。
被答辩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范某,总经理。
答辩请求:
1、维持原判;
2、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答辩人不服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5)****号民事判决,向某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一审判决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1、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前置,诉讼程序合法
本案中,答辩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某某市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某某仲裁委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某某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亦明确告知申请人(答辩人)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可享有的诉权与救济途径。
司法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否则劳动者的权益只是书面法律的一纸空文。依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案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答辩人依法提起诉讼并不存在瑕疵,该诉讼程序合法。
2、劳动仲裁申请已包含“确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如所请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仲裁申请书中“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表述中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申请书的五项仲裁请求已包含确认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的理由是:申请人(答辩人)未提交与被申请人(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该上诉理由并不能成为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相反,仲裁委不予实体仲裁,法院依据事实与证据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也是司法为民,职责所在,判如所请。答辩人“告了”,法院也“理了”,故本案判决并不违反“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
二、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驳回上诉
1、本案间接证据完整充分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的形式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本案答辩人在一审中所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已经过一审法院查证属实,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本案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具有证据证明力
本案中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具有证据证明力。如前所述,本案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完整充分、相互印证,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一审对证据的证明力认定以及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判决是真实的、正确的、合法的,并非上诉人所称一审不辨是非,事实不清。
如前所述,被答辩人关于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说显然都不成立。综观全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合乎情理,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律师
综上所述,单位没签署合同的,就需要确定劳动关系。如果当事人中一方对一审结果不满意,可以上诉。在二审程序中,答辩一方要提交答辩状,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展开辩护。如果需要证据的话,可以罗列工资单、社保卡及考勤表等可以证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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