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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财产保护的方式有什么?

一、离婚证据财产保护的方式有什么?

1、可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法律文书生效前或者生效后强制执行前,对方转移财产,从而增加当事人维权的难度与维权成本。但是,在申请保全过程之中需要交纳相关的保全费用,当事人应当结合自身诉请可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概率大与小,合理的确定是否采取保全保全的范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夫妻一方申请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采取保全措施后,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合理的确定保全费用。

二、离婚赔偿案件怎么举证

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很多无过错方很难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证据如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为此因无过错方举证不合法,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不支持。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的,对非法证据不能全部否定,在查证属实的前提下应予认可,仍应作为证据采用。但对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应属于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应适用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要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一定的心证程度,在没有反证的限度内,就可视为已经达到了证明目的,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就应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诉请。

三、哪些可作为离婚赔偿证据

1、视听证据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2、文字证据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是需要将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的,那么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也是不能出现未经允许就随意的转移和隐瞒的情况,如果发现了对方有不法的行为后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也是需要在办理财产分割时收集好共同财产的证据以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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