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财产规定反悔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当事人可根据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存在有欺诈和胁迫行为。
1、双方签订的材料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如果双方并未到相关部门登记离婚,那么视为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因为前提条件没有成立。
2、如果一方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即使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以破裂,判决离婚了,但是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仍未有效,换句话说你们离婚是法院判的,不是你们协议离婚的,那么财产分割协议仍未成立,法院仍按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有利于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
3、如果双方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仍按财产分割协议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离婚后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分割有意见的话是可以重新上述进行重新分割。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的话,双方应该在离婚的时候就需要将财产分割商议清楚,如果双方在财产分割商權不下的话,双方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进行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