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方成为夫妻之后,在婚姻还是得到法律认同的情况下,也就是婚姻关系任然持续存在的情况下所拥有的物资都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如果在结婚后购买的房产,应当是夫妻双方享受共同享有,共同支配,平等处理的权利的,所以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卖出共同购买的房子。
如果一旦有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将房产卖出,那么这个操作是无效的,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当买房子的人在购买这套房子的时候,对于这套房子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规定是不是完全不知情,或者很简单的把这套房子的归属权认为是不需要有任何争议等,支付了应当支付的房子的金额,并且正常的办理了过户的手续,在这些情况下,夫妻一方就可以成功的偷偷将共同所购买的房子卖掉。
如果说在得知夫妻中任何一方已经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卖掉的情况下,另一方想要拿回属于自己的房产,在发现后可以推翻这笔非法交易,可以看交易中购买者是否是明知道房子是卖房者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资产偷偷卖出,或者是否已经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还未过户,如果是的话,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并且要求购买房屋者一方退还房子,这样就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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